(2023)宁0104民初10105号
国美电器银川电器有限公司:
原告宁夏永佳国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美电器银川电器有限公司、宁夏康顺豪运电器维修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010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国美电器银川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宁夏永佳国美商贸有限公司信誉保证金50000元;二、驳回原告宁夏永佳国美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50元,由被告国美电器银川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6468号
艾鹏、宁夏世纪中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张建平与被告艾鹏、宁夏世纪中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64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艾鹏、宁夏世纪中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建平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利息4940元,并按照年利率3.65%支付自2023年3月10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240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艾鹏、宁夏世纪中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6478号
艾鹏、宁夏世纪中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张兴林与被告艾鹏、宁夏世纪中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64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艾鹏、宁夏世纪中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兴林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利息4940元,并按照年利率3.65%支付自2023年3月10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240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艾鹏、宁夏世纪中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8983号
王奇龙、朱惠: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支行与被告王奇龙、朱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89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城支行与被告王奇龙、朱惠签订的编号为2014年西住字0375号《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二、被告王奇龙、朱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支行借款本金115598.34元、利息罚息6550.18元,并按照《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继续支付上述借款本金自2023年8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支行有权就位于银川市永宁县望远镇蓝山帝景·花间墅27号楼212室房屋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到本院11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