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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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3)宁0104民初11825号

吉翔:

原告宁夏澜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市兴庆区一品商行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2.判令吉翔返还134910元货款,支付资金占用利息933.69元(利息以134910元为基数以LPR为标准自2023年3月9日暂计算至2023年7月16日,并实际主张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银川市兴庆区一品商行对上述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负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2023)宁0104民初1182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20分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高虎:

原告雷相军与被告高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1965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高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雷相军借款29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9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6%标准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25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高虎负担。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大新法庭204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0932号

李惠萍:

本院受理原告贺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09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惠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贺智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利息25930元(截止2023年3月16日),并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即年利率15.4%标准支付借款30000元自2023年3月17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逾期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大新法庭20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5050号

银川胡商投资有限公司:

原告罗东宁与被告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川胡商投资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北京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作出(2023)宁0104民初5050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银川胡商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每年90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罗东宁位于胡商国际商贸城二期8号楼1513室自2014年8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二、被告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的第一项给付义务向原告罗东宁承担连带责任。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4民初50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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