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13009号
李成玉: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牡丹与被告李成玉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原、被告同居期间生育的女儿李亚茹(出生日期2011年11月16日)由原告抚养,被告按照500元/月标准支付自2016年1月至2023年7月抚养费共计45000元,实际付至李亚茹年满十八周岁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3250号
张杰: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大连路支行与被告张杰信用卡纠纷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6943.67元,利息9491.59元,费用129352.12元(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14年10月15日,此后利息按《宁夏银行如意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利率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共计145787.3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审判人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