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祥:
本院受理的原告鲍学银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0991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张学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鲍学银借款400000元;并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7300元,公告费3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4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4269号
王力:
本院受理原告王仲华与你、王锐继承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全部房产由原告王仲华继承;2.房产地址及面积:银川市兴庆区北安巷游乐小区17号楼2单元601室,面积71平方米;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少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4424号
王力:
本院受理原告王仲华与你、王锐赡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承担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从2002年起每月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少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8677号
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朱银娥与被告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86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朱银娥退还租赁保证金25000元。案件受理费42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5号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