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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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宁夏隆湖正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正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隆湖正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202民初18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宁夏隆湖正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宁夏正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办理隆湖国用(2003)第011号(面积为13462.4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00元,由被告宁夏隆湖正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大武口区人民法院隆湖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周文: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支公司诉被告周文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2023)宁0202民初3324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保险金6590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胥车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支公司诉被告胥车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2023)宁0202民初3325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保险金29300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张丽:

本院受理原告张秋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宁0522民初14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丽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张秋霞借款35000元;二、案件受理费676元,由被告张丽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海城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海原县人民法院

张丽:

本院受理原告张强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宁0522民初14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丽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张强25815.83元;二、案件受理费446元,由被告张丽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海城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海原县人民法院

孙建明:

本院受理原告田进虎诉被告杨海梅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宁0522民初12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杨海梅、孙建明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田进虎28753.59元;二、案件受理520元,由被告杨海梅、孙建明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海城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海原县人民法院

薛生保:

本院受理原告肖明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宁0522民初13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薛生保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肖明清货款35950元;二、案件受理费804元,原告肖明清负担80元,被告薛生保负担724元。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海城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海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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