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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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杨付山、撒玉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佰成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522民初15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杨付山、撒玉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李佰成借款本息合计51162.97元;2.案件受理费108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杨付山、撒玉英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速裁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海原县人民法院

马生贵: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世花与马生贵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522民初13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马生贵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返还原告李世花清偿的夫妻共同债务82171.81元。案件受理费1979元,由被告马生贵负担1865元,由原告李世花负担11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马生贵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速裁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海原县人民法院

庞姗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被告庞姗姗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六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李向聪: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源县支行与被告李向聪、李向文、邵富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已作出(2023)宁0424民初9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向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源县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借款合同期内利息1749.99元,并承担逾期利息自2023年5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4.5%上浮50%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向文、邵富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李向文、邵富生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向聪追偿。案件受理费4337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向聪、李向文、邵富生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泾源县人民法院六盘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泾源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3301号

王林波:

本院受理原告司志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宁东法庭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2317号

宁夏飞翔国际空港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木尔马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飞翔国际空港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81民初23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宁夏飞翔国际空港物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木尔马建材有限公司货款304892.9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5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宁夏飞翔国际空港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2586号

王金兰、王荣:

本院受理杨秀英与被告马俊亮、第三人王金花等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依法判令被告马俊亮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8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马俊亮以借款本金1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2015年1月14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24192元;3.依法判令被告马俊亮以借款本金18000元为基数,按2020年8月20日一年期LPR的四倍即15.4%向原告支付2020年8月20日至2022年11月10日的利息6252元;4.依法判令被告马俊亮以借款本金18000元为基数,按2020年8月20日一年期LPR的四倍即15.4%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11月11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上1.2.3.项合计48444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宁东法庭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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