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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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汤金: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汤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2民初37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汤金偿还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利息、罚息、复利6590.36,共计36590.3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汤金按照《黄河e 贷授信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支付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5月9日至贷款本息还清时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汤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杨泽虎: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诉被告杨泽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2民初35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杨泽虎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信用卡本金33999.64元,支付利息1801.22元、费用7007.63元,共计42808.4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杨泽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马万宝、苏晓梅、马万林、马胡儿、马国福: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俊林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4146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马万宝、苏晓梅支付原告395186.75元货款;2.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102550元(暂从2021年10月25日计算至2023年5月17日,日利率万分之五);3.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从起诉之日起至融资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4.被告支付118556元违约金。1.2.4项合计616292元;5.被告马胡儿、马万林、马国福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贺兰县人民法院德胜工业园区法庭三号审判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你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泰银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质保金124649.1元;2.判令被告以124649.1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利息3.65%为标准承担自2023年6月10日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3.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公司无法联系,本院无法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2023)宁0122民初4688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天(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宁夏铖全合物资有限公司、宁夏凯逸物资有限公司、宁夏旭峰物资有限公司、魏威、张凯鹏、张胜军:

本院审理的申请执行人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铖全合物资有限公司、宁夏凯逸物资有限公司、宁夏旭峰物资有限公司、魏威、张凯鹏、张胜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宁夏和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们现住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122执异1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院(2018)宁0122执1003号执行案件确定的申请执行人由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宁夏和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贺兰县人民法院

贺兰县振兴建材厂、张兵、朱学庭、赵建华、曹占成、王卫平:

本院审理的申请执行人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贺兰县振兴建材厂、张兵、朱学庭、赵建华、曹占成、王卫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宁夏和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们现住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122执异1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院(2009)贺执字第586号执行案件确定的申请执行人由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宁夏和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贺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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