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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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胡燕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学贵与被告胡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不在原地址居住,现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28779.39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2023)宁0122民初4657号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贺兰县人民法院五号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降文全:

本院受理的原告许润起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住址不详,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43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予离婚;二、婚生女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自2023年9月起,于每月20日之前给付当月抚养费1000元,给付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二、被告每月可探望婚生女四次,探望期间可与其共同过夜生活一天,次日16时前送回原告住所,原告有配合探望的义务;三、财产分割:登记在被告名下的货车归被告所有;原、被告向银行贷款6万元及利息由被告负责偿还。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德胜工业园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陈建兵: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宗林诉被告陈建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44336.4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41178元(暂计算至2023年5月15日,要求支付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为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2023)宁0122民初4262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贺兰县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 2023-09-28 3 3 宁夏法治报 content_91820.html 1 公告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