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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行与被执行人万东平、仇月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万东平、仇月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贺兰县人民法院拟对被执行人万东平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西岸国际花园1号综合楼1113室、1114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第二次拍卖,现公告如下:一、本院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本次公开拍卖。(一)被执行人万东平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西岸国际花园1号综合楼1113室、1114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二次拍卖时间为2023年10月30日10时至2023年10月31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二次拍卖起拍价:445000元,保证金45000元,增价幅度:4000元(以及其整倍数);(二)被执行人万东平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西岸国际花园1号综合楼1115室、1116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二次拍卖时间为2023年10月30日10时至2023年10月31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二次拍卖起拍价:425000元,保证金43000元,增价幅度:4000元(以及其整倍数);二、上述标的物的拍卖由本院自行组织。本院已委托宁夏嘉德拍卖行(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咨询电话:0951-6989609,监督电话:0951-3803872。具体拍卖事宜以及降价情况可登录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查阅拍卖公告,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三、对涉案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若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2023年10月25日前至本院办理行使网上拍卖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四、对二拍流拍的标的物,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行可申请本院予以依法变卖,相关信息可通过上述网站或电话咨询进行了解。

贺兰县人民法院

苏鑫华: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行与被告苏鑫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2民初415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苏鑫华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行偿还信用卡借款本金4996.87元、支付利息和违约金1134元,共计6130.8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被告苏鑫华还应当以4996.8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行支付自2021年12月3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行负担8元,由被告苏鑫华负担42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苏鑫华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立案庭领取本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顾占贞、顾鑫墨:

本院受理原告黄学礼与被告律建合、马立明、顾占贞、顾鑫墨、樊科、辛梅、牛光军、刘金川、薛凯升、史荣玲、丁彦萍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作出(2022)宁0106民初72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追加被告律建合为(2021)宁0106执4918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在45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二、追加被告马立明为(2021)宁0106执4918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在4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三、追加被告顾占贞为(2021)宁0106执4918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在76.5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四、追加被告顾鑫墨为(2021)宁0106执4918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在1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五、追加被告樊科为(2021)宁0106执4918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在45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六、追加被告辛梅为(2021)宁0106执4918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在4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七、追加被告牛光军为(2021)宁0106执4918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在4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八、追加被告刘金川为(2021)宁0106执4918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在45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九、追加被告薛凯升为(2021)宁0106执4918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在45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十、追加被告史荣玲为(2021)宁0106执4918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在45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十一、追加被告丁彦萍为(2021)宁0106执4918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在45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律建合、马立明、樊科、辛梅、刘金川、史荣玲、丁彦萍、薛凯升、顾占贞、顾鑫墨、牛光军负担。公告费1200元,由被告顾占贞、顾鑫墨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703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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