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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0122民初4854号

薛生保、宁夏邦泰恒通建筑公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宁博通模板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薛生保、宁夏邦泰恒通建筑公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材料,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模板款34692元,给付原告逾期付款损失5854.28元(自2020年5月27日至2023年6月26日共计1125天,按年利率5.475%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计算式:34692元×0.05475÷365天×1125天=5854.28元);2.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自2023年6月27日至模板款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损失(按3469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65%上浮1.5倍即年利率5.475%计算逾期付款损失);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2023)宁0122民初4854号民事裁定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德胜工业园区人民法庭一号法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段丽: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行与被告段丽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2民初421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段丽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行偿还信用卡借款本金2756.2元、支付利息和违约金960元,共计3716.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被告段丽还应当以2756.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行支付自2023年3月2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行负担34元,由被告段丽负担16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段丽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立案庭领取本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黄磊:

原告马受恒与被告黄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2民初411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黄磊向原告马受恒支付欠款6000元、支付利息142元、律师费3000元,共计914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被告黄磊还应当以6000元为计息基数,按照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4月30日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被告黄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50元由被告黄磊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立案庭领取本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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