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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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宏德中辉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潘蕊婷与被告宁夏宏德中辉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76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海小玲:

本院受理的(2023)宁0402民初5183号原告马林诉被告海小玲、杨玉俊、杨洋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海小玲婚姻关系;2.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海小玲共同偿还夫妻共同债务8000元;3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返还原告彩礼25万元、订婚钱1万元、购买金银首饰款36030元(其中订婚戒指一枚价值3500元)、购买衣服及化妆品钱15000元、购买一部苹果手机4200元,以上共计:315230元;4.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00元;5.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因你外出查无详址,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三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柯义花:

本院受理原告杨兵诉你、被告杨成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宁0402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书。在上诉期间内,原告杨兵不服本判决并提出上诉,其上诉请求为: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23)宁0402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到本院三营法庭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张志虎: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派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与被告张志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402民初30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志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派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支付代偿款30497.2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被告张志虎未偿贷款30497.21元为基数按2020年12月公布的全国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12月8日计算至判决书生效之日);二、驳回原告宁夏派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91.15元,由被告张志虎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杜哲、宁夏如通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3)宁0402民初5146号原告杨国威与杜哲、宁夏如通商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垫付货款2080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糟岩辉: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固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周鑫、孙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糟岩辉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清偿截止2023年5月26日的利息21124.08元,本息合计121124.08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糟岩辉偿还原告自2023年5月27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周鑫和孙浩对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董克龙、宁夏龙臻汽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3)宁0402民初5601号原告庞婷与被告宁夏龙臻汽贸有限公司、董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按照月利率15%支付自2019年6月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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