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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经国、党莲:

本院受理原告马德宝与被告李经国、党莲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402民初16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经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德宝购车款31000元;二、由被告党莲对上述购车款在被告李经国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马德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经国、党莲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三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马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与被告马燕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402民初40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马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偿还代偿的借款本息73044.98元、保险费1439.90元。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14.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燕负担。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张金雄:

本院受理原告张宏亮与被告张金雄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402民初44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张金雄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宏亮已代偿的银行借款100000.00元及利息8877.05元,合计108877.0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金雄负担。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兰会龙:

本院受理原告固原风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兰会龙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402民初25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兰会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固原风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费13000元、违约金500元;由被告兰会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固原风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元;驳回原告固原风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兰会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刘彩梅:

本院受理原告李磊与被告刘彩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402民初20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刘彩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磊借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刘彩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戴君林:

本院受理原告马彩红与被告戴君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402民初27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戴君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彩红借款52840元;驳回原告马彩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8元,由原告马彩红负担216元,被告戴君林负担115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戴君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栾锐: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行与被告栾锐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402民初26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栾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4845.3元、利息5875.8元、费用(违约金)6773.38元,共计57494.48元。 2023年2月10日之后利息及费用(违约金)按宁夏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方式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23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栾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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