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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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宁0104民初15033号

黄鹏、宁夏睿合智尚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黄海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为:1.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第一年房屋租金24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21年9月1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缴纳2021年度采暖费4643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于本院大新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4462号

王继杰:

本院受理原告梁凤春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石料购销合同》;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砂石料(狗头石)款1535582.21元,并支付占用资金利息56048.75元(1535582.21元×3.65%÷12个月×12个月,自2022年8月暂计算至起诉之日,要求持续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20分 (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和悦辉光商贸有限公司、孔志国:

本院受理的崔生龙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0573号民事判决,依法判令:一、被告宁夏和悦辉光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崔生龙支付装载机剩余首付款7000元、剩余车款273000元及违约金31843元(截至2023年4月14日),并按照年利率5.775%支付280000元欠款自2023年4月15日至欠款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二、被告孔志国对被告宁夏和悦辉光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该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和悦辉光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崔生龙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813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9073号

郭兴平,宁夏信天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闫爱军等与被告郭兴平,宁夏信天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9073号民事判决,判决:一、驳回原告闫爱军的起诉;二、原告陈万兵、周喜院与被告宁夏信天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于2023年6月12日解除;三、被告宁夏信天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万兵、周喜院支付工程款594800元并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2年6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四、驳回原告陈万兵、周喜院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十一楼1111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窦刚:

本院受理原告张万斌诉被告窦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000元及被告逾期未偿还借款所产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审理方式及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鲁海庆: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恒鑫憶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鲁海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0720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鲁海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恒鑫憶旺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3635元,并以欠付货款5363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475%的标准支付自2023年3月8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1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鲁海庆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2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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