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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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0104民初11104号

马占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兴庆支行与被告马占刚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1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马占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兴庆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1970.87元,支付利息、违约金及分期手续费合计723.04元,并按照年利率14.6%的标准支付该透支本金自2022年7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28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马占刚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5097号

马小龙:

原告汉承(宁夏)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50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马小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汉承(宁夏)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货款5155.5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马小龙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5号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6492号

王辉、李小强: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智德融合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辉、李小强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64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小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夏智德融合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中介费13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元,由被告李小强负担;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李小强负担。被告王辉、李小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大新法庭21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内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杨国忠:

原告贾利飞与被告银川市兴庆区兴旺货运部、杨国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2165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被告杨国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贾利飞货款11173元及利息1536元,并以1117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标准,计算利息自2023年5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8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杨国忠负担。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大新法庭204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4372号

宁夏兴兴强食品有限公司、邓冠军、于三学、郭祥雷: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前峰汇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兴兴强食品有限公司、邓冠军、于三学、郭祥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宁夏兴兴强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欠款49820元,违约金61578元(自2022年5月10日起按照日千分之三暂计算至2023年6月25日),律师费4000元,合计115398元;2.判令被告邓冠军、于三学、郭祥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20分 (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4370号

白彦兵:

原告银川极地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货款3600元及利息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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