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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建明:

本院受理原告杨国涛诉被告胡建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胡建明支付原告质保金9200元,并按同期市场报价年利率支付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审理方式及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李小利: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国君与被告李小利民间借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2036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小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国君借款20000元;二、被告李小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张国君款项4566元;三、驳回原告张国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8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李小利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4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1976号

丁占云、马梅珍:

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景支行与被告丁占云、马梅珍宁夏乾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闫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197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丁占云、马梅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景支行信用卡利息77912.83元;二、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景支行对被告丁占云名下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车架号:JTEJU9FJ1D5301758;车牌号:宁AJC288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9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996元,由被告丁占云、马梅珍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110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盘子女人坊摄影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韩硕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返还已付的3288元、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95.92元(按年利率3.6%支付2020年10月15日至2023年4月26日),要求利息支付至款项实际返还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李调珠: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被告李调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款54159.18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险费2244.45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理赔款、逾期保险费合计56403.6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的自2022年12月6日起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4.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书记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张龙:

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支行与被告张龙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81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张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9844.50元、利息8750.78元;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并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850元,公告费3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4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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