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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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桃桃: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贺桃桃、恒大地产集团银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08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贺桃桃的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提前到期;二、被告贺桃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54440.10元,支付利息58607.25元和罚息6702.52元(暂计算至2023年2月22日),以上共计619749.87元;2023年2月23日起的利息、复利和罚息以554440.1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对位于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凤翔街15号恒大名都22号楼2101室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恒大地产集团银川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恒大地产集团银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贺桃桃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97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贺桃桃、恒大地产集团银川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审判庭(7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4775号

吴振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39901.77元、利息49478.19元(利息及违约金暂计算至2023年2月19日,后续利息及违约金按照信用卡领用协议的约定支付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以上暂合计89379.9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50分在本院西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7585号

赵兴文、李春燕:

本院受理原告周玲与被告赵兴文、李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75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赵兴文、李春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玲借款150000元且被告赵兴文、李春燕按照年息3.45%的利率支付原告周玲自2023年5月18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赵兴文、李春燕负担。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赵兴文、李春燕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铭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陈佳敏诉你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30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陈佳敏与被告宁夏铭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铭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二、被告宁夏铭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陈佳敏装修费用1000元;三、被告宁夏铭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陈佳敏管理费1000元;四、被告宁夏铭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佳敏违约金2000元。案件受理费599元,由被告宁夏铭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1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张明新: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湘银正凯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银正凯公司)与被告张明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0173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明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湘银正凯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5175元,并按照年利率14.4%的标准支付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二、被告张明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湘银正凯商贸有限公司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524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张明新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4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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