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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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0104民初14988号

李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占强与被告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4时35分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陈威:

原告刘艺龙与被告陈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43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陈威偿还原告刘艺龙借款本金28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3元,由原告刘艺龙负担198元,由被告陈威负担56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陈威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立岗人民法庭领取本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贺兰县人民法院立岗人民法庭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婷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对被执行人李婷名下车牌号为宁A70X61号车辆进行拍卖,现公告如下:一、本院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本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李婷名下车牌号为宁A70X61号车辆,首次拍卖时间为2023年11月10日10 时至2023年11月13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一次拍卖起拍价:21000元,保证金:4000元,增价幅度:210元(以及其整倍数)。二、上述标的物的拍卖由本院自行组织。本院已委托宁夏辰易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咨询电话:0951-8656139,监督电话:0951-3803872。如第一次拍卖流拍,需要继续降价拍卖的,具体拍卖事宜以及降价情况可登录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查阅拍卖公告,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三、对涉案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若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2023年11月3日前至本院办理行使网上拍卖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四、对二拍流拍的标的物,申请执行人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可申请本院予以依法变卖,相关信息可通过上述网站或电话咨询进行了解。

贺兰县人民法院

王继宗:

本院受理的原告康梓厚诉被告王继宗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康梓厚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礼道歉并在原告居住地小区单元门口张贴道歉信;2.判令被告赔偿清理费5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共计5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及(2023)宁0122民初5020号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贺兰县人民法院德胜工业园区法庭二号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2479号

白耀龙、李志兰: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白耀龙、李志兰、马耀俊、张月花、杨德英、马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白耀龙、李志兰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截止2023年8月31日所欠利息27334.5元(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止),共计77334.5元及借款本息还清前产生的利息;2.判令被告马耀俊、张月花、杨德英、马秀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诉讼费由上列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247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齐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隆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齐海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3)宁0423民初76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齐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隆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欠款本金9181.07元,截至2023年2月15日的利息3441.24元,合计12708.5元;2023年2月16日起的利息,以欠款本金9181.07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付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2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齐海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沙塘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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