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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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飞: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杜飞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截止2021年4月28日的信用卡本金28150元、利息23322.0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利息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独任审理告知书、书记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8906号

张琛: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伟兵与被告张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89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伟兵支付9000元、利息300元,以上合计9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张琛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1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冶广治: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市创业担保贷款中心诉被告冶广治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冶广治返还原告代偿款本金68380.36元,利息2408元(自2022年7月14日至2022年8月21日,共计39天,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7%计算,利息为274元;自2022年8月22日至2023年6月19日,共计302天,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65%计算,利息为2094元;自2023年6月20日至2023年6月26日,共计6天,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55%计算,利息为40元,并主张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审理方式及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4601号

宁夏智奥货运有限公司:

原告白光辉与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2月23日工资8983.52元(32084件×0.28元/件);2.被告支付原告被克扣的工资883.39元;3.被告支付原告运输中垫付的油和气费用627元;4.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8673.37元;5.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6404.96元;6.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202.48元;7.被告为原告补缴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的社会保险;8.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4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4603号

宁夏智奥货运有限公司:

原告郭安龙与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支付原告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2月23日工资10197.60元(36420件×0.28元/件);2.被告支付原告被克扣的工资699.90元;3.被告支付原告运输中垫付的油和气费用1130元;4.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3791.88元;5.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7668.59元;6.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834.30元;7.被告为原告补缴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的社会保险;8.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4605号

宁夏智奥货运有限公司:

原告姬学兵与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支付原告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2月23日工资8305.92元(29664件×0.28元/件);2.被告支付原告被克扣的工资880.4元;3.被告支付原告运输中垫付的油和气费用1388元;4.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3722.14元;5.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5491.21元;6.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745.61元;7.被告为原告补缴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的社会保险;8.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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