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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3)宁0323民初2340号

高虎林、王俊连、杜鹏飞、刘小娟、屈要武、王桂青: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虎林、王俊连、杜鹏飞、刘小娟、屈要武、王桂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323民初23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高虎林、王俊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8000元,利息9030.9元,共计47030.9元,2023年7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杜鹏飞、刘小娟、屈要武、王桂青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杜鹏飞、刘小娟、屈要武、王桂青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高虎林、王俊连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6元,减半收取488元,由被告高虎林、王俊连、杜鹏飞、刘小娟、屈要武、王桂青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21民初4748号

贺川:

本院受理原告常玉飞与被告贺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原告货款本金65560元,承担欠款期间的利息22618.20元(其中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按年息6%计算,实际请求按年息6%计算至货款付清为止),本息暂计88178.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3458号

宁夏恒辉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灵武市昌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宁夏恒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宁夏赛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生、石玉梅、王立国、王卫国、王治国、方璐:

本院受理原告灵武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81民初34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夏恒辉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灵武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072677.77元、利息4487.17元,两项共计1077164.94元;以1072677.7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265%计算,支付2023年7月1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二、被告灵武市昌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宁夏恒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宁夏赛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生、石玉梅、王立国、王卫国、王治国、方璐对上述代偿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担保责任不受抵押物权限制;三、原告灵武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宁夏恒辉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轮式装载机一台、电动单梁起重机一台、卧式直压注塑机一台、闭式冷却塔一台、 摆线针轮减速机一台、制管牵引机一台、真空定型冷却装置一台、高速混料机一台、单螺杆专用挤出机一台、卧式车床两台、摆臂钻床一台、立式升降台铣床一台、牛头刨床一台、 油井衬管缩颈机一台、涡旋式空气压缩机一台、三相异步电动机三台、对应液压机一台、JZQ圆柱齿轮减速机一台、数控车床及中心架一台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灵武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王生、石玉梅位于灵武市西城墙西侧鑫祥花园4号楼3单元102室房屋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94元,公告费600元,二项共计15094元,由被告宁夏恒辉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灵武市昌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宁夏恒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宁夏赛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生、石玉梅、王立国、王卫国、王治国、方璐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3731号

张学栋:

本院受理原告满忠岭与被告张学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81民初37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学栋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满忠岭支付纱窗款26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2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072元,由被告张学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拍(变)卖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灵武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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