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10479号
陈志诚、张小霞:
原告王虎丹与被告陈志诚、张小霞、李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虎丹在法定期间上诉,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王虎丹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书第二项判决内容,改判被上诉人李福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1101室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锦汇玖煲餐厅店(经营者李春霞):
本院受理罗辉跃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02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银川市兴庆区锦汇玖煲餐厅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罗辉跃货款7900元及利息(以下剩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55%自2023年7月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罗辉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银川市兴庆区锦汇玖煲餐厅店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1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丁建忠:
本院受理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02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丁建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7566.63元及利息1282.71元,并按照年利率14.6%支付透支本金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二、驳回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丁建忠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1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祁彦蓉(曾用名祁燕娟):
本院受理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19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被告祁彦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24580.14元及息费6922.59元,并按照年利率14.2%支付透支本金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二、驳回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3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祁彦蓉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1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雍嘉榕:
本院受理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03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雍嘉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9439.33元及利息3135.27元,并按照年利率14.6%支付透支本金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二、驳回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1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雍嘉榕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1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杨建兵:
本院受理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03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杨建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29237.68元及息费11335.77元,并按照年利率14.6%支付透支本金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二、驳回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9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杨建兵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1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