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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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3)宁0104民初15380号

杨静: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与被告杨静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34957.92元、利息21836.68元、费用47459.11元(该利息及费用暂计至2018年6月15日,此后利息按《宁夏银行如意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暂合计10423.7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审判人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5379号

高志勇: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与被告高志勇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32991.36元、利息9899.54元、费用5949.79元(该利息及费用暂计至2020年6月15日,此后利息按《宁夏银行如意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暂合计48840.6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审判人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5382号

李先锋: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与被告李先锋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34991.33元、利息13859.4元、费用12423.59元(该利息及费用暂计至2018年6月15日,此后利息按《宁夏银行如意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暂合计61274.3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审判人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1358号

马小英: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被告马小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3)宁0104民初1135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马小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理赔款259194.12元;二、被告马小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保险费10279.44元; 被告马小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按年利率3.45%支付269473.56元自2023年7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534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马小英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4民初113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1360号

冯恩茂: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被告冯恩茂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3)宁0104民初1136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冯恩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理赔款103385.42元;二、被告冯恩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保险费4732.29元;三、被告冯恩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按年利率3.45%支付108117.71元自2023年7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4民初113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1195号

马乾: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被告马乾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作出(2023)宁0104民初11195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马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支付理赔款249915.99元及逾期保险费5988.53元,并以上述保险理赔款及逾期保险费合计255904.52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3年1月29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二、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4民初111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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