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安成: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公司诉被告虎安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金16502.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现住址不详,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李文婷: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天源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现住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39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文婷给付原告宁夏天源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18605.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宁夏天源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文婷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李小宇: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天源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现住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39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小宇给付原告宁夏天源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10月8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8918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宁夏天源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小宇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谷余香(宁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景小玲、庄值豪: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文振与谷余香(宁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景小玲、赵德萍、邵瑞、杨丽、庄值豪、林举巧为(2023)宁0122执80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因电话无法联系,邮寄材料被退回,现公司经营地址、联系方式不详,本院无法通过电子送达、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公司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个工作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法庭公开举行听证会,逾期未到庭参加听证,本院将依法缺席作出裁判,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你公司自行承担。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18003号
虎阿社: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虎阿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17979号
兰玉发: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兰玉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