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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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太宏飞:

本院受理原告李涛与被告太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李涛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购车款50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利息损失4497.01元(以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暂计算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2023年4月21日)利息主张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马志远、马睿:

本院受理原告祁俊才与被告马志远、马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402民初6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马志远、马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依法共同清偿原告祁俊才借款本金10万元。案件受理费2880.00元,减半收取1440.00元,由被告马志远、马睿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宁夏鹊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军与被告宁夏鹊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402民初24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宁夏鹊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军支付劳务费22645元。案件受理费36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宁夏鹊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1109号

林生洲、宁夏华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路万聪与被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生洲、宁夏华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服(2023)宁0303民初110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2023)宁0303民初110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被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路万聪注销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金水东街南侧二十一支渠北侧银洲国贸101铺房屋设立的抵押权登记;2.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及可能发生的公告费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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