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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晓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诉被告马晓东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6869.24元,利息4302.42元,费用3965.49元(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19年6月15日,请求判令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上合计15137.1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审判人员告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4时20分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5403号

李珊珊: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路支行与被告李珊珊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清偿信用卡本金11942.76元,利息8964.83元,费用24542.26元(该利息及费用暂计至2018年6月15日,此后利息及费用判令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上暂合计45449.8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审判人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5405号

陈玲: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路支行与被告陈玲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清偿信用卡本金21907.09元,利息6024.1元,费用2538.31元(该利息及费用暂计至2019年9月15日,此后利息及费用判令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上暂合计30469.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审判人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5212号

刘伯雍:

本院受理原告鲍卓与被告刘伯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借款100000元、违约金3000元;2.判令被告自2022年7月11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于本院西二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4873号

杨雨峰: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与被告杨雨峰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29933.45元、利息9294.69元、费用3247.89元(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19年9月15日止,此后利息按《宁夏银行如意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4798号

王小龙: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与被告王小龙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29667.4元、利息5944元、费用6036.77元(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19年12月13日止,此后利息按《宁夏银行如意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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