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美娜: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东城区支行诉被告马美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4383.54元,利息及罚息4669.59元,共计79053.13元(截至2023年3月22日,后续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全部还清之日止);3.如被告不能清偿上述债务,请求法院就被告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审判人员告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4时20分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4979号
赵星桦: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名豪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星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50700元并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1460元(自2023年4月1日起至2023年6月12日止,50700×3.65%/365×4×72天=1460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起诉日到全部借款租赁费还清为止期间的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5118号
宁夏川翔劳务有限公司、谢道林:
本院受理原告杜家兵与被告宁夏川翔劳务有限公司、谢道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决二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1100000元,逾期支付利息60720元,合计17072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于本院西四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王占喜: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王占喜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王占喜立即返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19979.76元,支付利息58911.23元、滞纳金:191610.94元(计算至2023年7月15日),合计270501.93元。2023年7月15日之后利息、滞纳金、手续费按照《黄河农村商业银行系统黄河信用卡章程》和《黄河农村商业银行系统黄河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支付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2651号
张志国:
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支行与被告张志国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26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志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 14359.92元、支付利息及费用4888.12元,并按照年利率14.6%的标准支付该透支本金自2018年6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720元,由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支行负担439元,由被告张志国负担281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张志国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 7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