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12400号
杨慧云:
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景支行与被告杨慧云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2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慧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8022.72元、支付利息及违约金5486.12元,并按照年利率14.6%的标准支付该透支本金自2022年11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1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杨慧云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2650号
赵英:
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支行与被告赵英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26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 32508.80元、支付利息及费用12665.43元,并按照年利率14.6%的标准支付该透支本金自2018年6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支行负担1671元,由被告赵英负担929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赵英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2629号
徐建鹏:
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支行与被告徐建鹏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26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徐建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7489.11元、支付利息及费用4036.49元,并按照年利率14.6%的标准支付该透支本金自2019年6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720元,由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支行负担382元,由被告徐建鹏负担338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徐建鹏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 7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2642号
李洋:
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支行与被告李洋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26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724.28元、支付利息及费用4500.40元,并按照年利率14.6%的标准支付该透支本金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支行负担1594元,由被告李洋负担15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李洋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1864号
马玉林:
本院受理原告罗发兰与被告马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1864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马玉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罗发兰借款30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十一楼111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