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玉斌:
本院受理原告马金忠诉被告邱玉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522民初2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邱玉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马金忠借款4万元。案件受理费800元,被告邱玉斌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海兴开发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原县人民法院
杨小平:
本院受理原告郝勇师诉被告杨小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522民初20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杨小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郝勇师劳务工资28400元;二、驳回原告郝勇师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0元,被告杨小平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海兴开发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原县人民法院
杨生芳:
本院受理原告马荣诉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522民初2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杨生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马荣建房款3万元。案件受理费550元,被告杨生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海兴开发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原县人民法院
(2023)宁民终311号
金洪波、宁夏元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马国才与被上诉人马蕊、金洪波、宁夏元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一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韩星宇:
本院受理的(2023)宁0502民初4176号吴忠市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中卫市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职权追加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