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324民初3864号
马生鸿:
本院受理原告马成林诉马生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王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同心县人民法院
马生鸿:
本院受理原告马吉相与被告马生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王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同心县人民法院
程焕军、银川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方吉忠诉程焕军、银川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5民初2909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撤销程焕军与银川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5日签订的《银川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受理费100元,保全费1256元,公告费300元,均由程焕军、银川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32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张程、银川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方吉忠诉张程、银川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5民初2910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撤销张程与银川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5日签订的《银川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受理费100元、保全费1126元、公告费300元,均由张程、银川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32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23民初1519号
陈占宏:
本院受理原告赵忠国与被告黄执飞、陈占宏、刘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黄执飞因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单偿还借款责任或发回重审;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盐池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