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自永:
本院受理原告马凯与被告刘自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最新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将借款全部还清期间的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新法庭西一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执10827号
马玉杰、马玉平:
申请执行人宁夏鑫山河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玉杰、马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63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具体下落不明,现公告向你送达(2022)宁0104执1082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三日内如逾期未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马玉杰名下的型号为SWE70E、整机编号为:SW800657JM3006443的山河智能挖掘机。并通知你于2023年11月27日上午9:30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选取评估机构(以上日期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日),于2023年12月27日到本院领取评估报告(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请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择期委托淘宝网或京东司法拍卖平台,对评估物品进行公开拍卖(第一次拍卖可在评估价基础上下浮30%,第二次拍卖可在第一次拍卖流拍价基础上下浮20%)。如你届时不到场,将视为你放弃选择权(以上日期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日)。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8340号
荀军:
本院受理原告刘志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83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荀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志军借款本金40000元,同时被告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55%标准支付原告自2023年6月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大新法庭20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11919号
刘小彦: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风莲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23)宁0106民初1191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刘小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风莲欠付劳务费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刘小彦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19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湖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5003号
宁夏丰润地热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宕昌县浩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夏丰润地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50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宁夏丰润地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宕昌县浩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336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欠付1336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计算自2023年3月17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为止】。案件受理费198元,由被告宁夏丰润地热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6元,由原告宕昌县浩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宁夏丰润地热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湖人民法庭20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