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21民初3105号
唐昊峰:
本院受理原告张永红与被告邹学军、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3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邹学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张永红偿还尚欠借款本金76400元、利息88377元,并支付以下欠借款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简称LPR)的四倍自2023年7月19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二、被告邹学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张永红偿还尚欠借款本金72000元,并支付以下欠借款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简称LPR)自2023年7月11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三、驳回原告张永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杨和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21民初3033号
秦彩霞: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泰瑞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洁能供热分公司与被告秦彩霞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303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秦彩霞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宁夏泰瑞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洁能供热分公司2013年-2018年采暖期的采暖费6064.80元;二、驳回原告宁夏泰瑞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洁能供热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5元,由被告秦彩霞负担97元,原告宁夏泰瑞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洁能供热分公司负担248元。公告费(按实际发生额为准),由被告秦彩霞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2023)宁0381执异28号
宁夏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波(身份证号:640121198002200835)、王辉(身份证号:64012119781013822X):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建魁与被执行人宁夏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建魁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被申请人王波、王宝琴、王辉、王子伊、王占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381执异2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内容:一、追加第三人王波、王宝琴、王辉、王子伊为申请人马建魁与被执行人宁夏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二、第三人王波在抽逃出资1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宁夏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第三人王辉在抽逃出资1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宁夏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第三人王子伊在抽逃出资1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宁夏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第三人王宝琴在抽逃出资7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宁夏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提起异议之诉。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2023)宁0521执1731号之一
刘增贤:
关于宁夏中宁青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增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你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经申请,本院依法以(2023)宁0521执173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刘增贤名下位于中宁县城北环路金丰小区1号楼3单元502室(产权证号:宁(2017)中宁县不动产权第0000896号)房屋,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521执173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并向你公告送达选定评估机构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携有效证件(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自公告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到本院205办公室选定评估机构,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权利,本院将按有关程序进行。同时告知你在选定评估机构之后第3日进行现场勘查,现场勘查后第30日前往我院执行局领取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请在评估报告送达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对报告无异议。并按选定的评估机构结论予以拍卖、变卖。
中宁县人民法院
史建岐:
本院受理原告薛志明诉被告史建岐、第三人窦文成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行政申诉告知书、廉洁执法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87522元(其中: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5472元、案件受理费950元、执行费1100元)以及资金占用利息12370.5元(自2020年1月19日暂计算至2023年9月20日,共计13403.85%÷365×1340天,按照年利率3.85%计算,87522元×3.85%÷365×1340天=12370.5元),共计99892.5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