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海英:
本院受理原告郭小兵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利息56000元(暂算自2020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1日,共计35个月,按照月利率2%计算),并按照市场贷款报价利率支付自2023年6月2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民事审判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刘志:
原告杨玉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47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志向原告杨玉平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900元,由被告刘志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马阳:
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43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马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3000元、利息473.68元、逾期付款利息(罚息)3139元,共计46612.68元,并支付自2023年3月8日至实际偿还借款本金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6元,由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元,由被告马阳负担969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阳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立岗人民法庭领取本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贺兰县人民法院立岗人民法庭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王宁:
本院受理原告马建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平罗县人民法院头闸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平罗县人民法院
景鑫:
本院受理原告杨朝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221民初30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景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杨朝强借款10000元;二、驳回原告杨朝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1元,由原告杨朝强负担281元,由被告景鑫负担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景鑫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头闸法庭领取裁判文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罗县人民法院
贺先锋:
本院受理原告黄会霞、王立军与被告刘树红、李纯平、贺先锋、赵安东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381民初18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黄会霞、王立军的起诉。案件公告费600元,由原告黄会霞、王立军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青铜峡镇人民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