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回斌:
本院受理原告马玉梅与被告薛回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936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新法庭西一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1600号
杨鑫:
本院受理原告魏建玲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3)宁0104民初11600号民事判决,判令:准予原告魏建玲与被告杨鑫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魏建玲与被告杨鑫各负担100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少年家事审判庭(602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5304号
宁夏金柏顺工贸有限公司、田斌、田一鸣:
原告秦伟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宁夏金柏顺工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39001元;2.判令原告对位于金凤区银新苑二区3号楼5单元602室(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5001721)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项诉讼请求及实现债权的其他合理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田斌、田一鸣协助原告对该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3.判令被告田斌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5773号
宁夏绿杨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唐亮与你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变更工商登记,涤除原告作为监事的身份;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4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1933号
宁夏和合投资有限公司:
原告王重国与被告宁夏和合投资有限公司、宁夏玺越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3)宁0104民初11933号民事判决:一、解除原告王重国与被告宁夏和合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3日签订的《内部认购协议》;二、被告宁夏和合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王重国购房款402900元,并以该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的标准向原告王重国支付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三、驳回原告王重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46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9760元,由被告宁夏和合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811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