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兴庆区旭升服装店、王升:
本院受理原告马鞍山庞加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市兴庆区旭升服装店、王升保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07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银川市兴庆区旭升服装店、王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欠款53798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以53798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期间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期间的违约金,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111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6856号
杨立清:
原告银川市兴庆区金太行石材经销部与被告杨立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68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立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银川市兴庆区金太行石材经销部货款6300元,并按照年利率3.65%向原告银川市兴庆区金太行石材经销部支付6300元自2022年4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杨立清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5号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朱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朱龙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27007.44元,利息25927.14元,费用0元(含违约金)以上暂合计52934.58元(利息及违约金暂计算至2023年2月19日,此后利息及违约金等按黄河银行信用卡申请表约定的方式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及公告费。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东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6243号
李小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李小军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19966.84元,利息6699.59元,费用887.81元(含违约金)以上暂合计27554.24元(利息及违约金暂计算至2023年2月19日,此后利息及违约金等按黄河银行信用卡申请表约定的方式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及公告费。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东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5983号
白晓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白晓龙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13523元,利息12982.08元,费用0元(含违约金)以上暂合计26505.08元(利息及违约金暂计算至2023年2月19日,此后利息及违约金等按黄河银行信用卡申请表约定的方式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及公告费。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东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