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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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广军(曾用名李光军):

本院受理原告苏银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与被告李广军不当得利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项863347元;2.本案诉讼费用、公告等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及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事故第二巡回法庭(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二大队2楼21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拓伯运:

本院受理原告孙兵与被告拓伯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中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191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中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兵各项损失6351.24元;被告拓伯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兵各项损失7164.73元;驳回原告孙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并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511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交通事故第一巡回法庭(办公地点: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一大队三楼33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5604号

李海涛: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晨与被告李海涛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被告偿还原告127000元;2.被告偿还原告利息损失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3.7%计算从2021年12月19日至2023年8月28日的利息5011.98元,以127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3.7%计算2023年8月2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4时45分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马涛: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涛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借款本金14980.89元、利息19774.77元、费用0元(含违约金等),以上暂合计34755.66元(利息及违约金等暂计算至2023年2月19日,此后利息及违约金等按黄河银行信用卡申请表约定的方式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审理方式及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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