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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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0104民初10633号

银川市兴庆区隆兴宁味轩家乡菜馆:

本院受理原告董风帅与你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4民初106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银川市兴庆区隆兴宁味轩家乡菜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董风帅支付货款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6000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50000元货款自2023年5月5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三庭81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4379号

杨小华、马春梅、周文福、杨晓兰: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众联启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小华、马春梅、周文福、杨晓兰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代偿款154935.11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自2023年5月24日起至2023年7月14日的利息806.09元并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987元;3.被告周文福、杨晓兰针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4382号

汪建雄、李小霞: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众联启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建雄、李小霞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代偿款103803.11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自2023年5月24日起至2023年7月14日的利息540.06元并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760.62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5973号

董勇:

本院受理原告苏红刚与被告董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8100元、利息207元,共计8307元(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22年12月18日暂计算至2023年5月23日,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5975号

董勇:

本院受理原告万峰与被告董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4000元、利息102元,共计4102元(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22年12月18日暂计算至2023年5月23日,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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