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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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0104民初14838号

屠静仪: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创弘泽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炫博、屠静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11000元,逾期支付利息788.99元(按照3.85%计算自2021年8月31日起至2023年7月12日,并主张至实际给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2429号

宁夏蔡新添诚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志强与被告宁夏蔡新添诚商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242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宁夏蔡新添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志强支付装修款41000元、支付违约金4100元。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8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5781号

杜家瑞:

本院受理原告马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22281元;2.判令被告按照4.05%支付自2016年10月10日至实际欠付货款付清为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差旅费、误工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3803号

盛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城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79684.29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23年2月6日,后续利息及违约金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规定继续主张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3810号

崔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城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43940.39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23年2月6日,后续利息及违约金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规定继续主张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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