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16039号
陈文颖: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鼓楼支行诉陈文颖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32110.4元、利息16549.28元、费用3521.15元(利息及费用暂算至2021年3月15日,此后利息按照《宁夏银行如意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以上暂合计52180.82元;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我院东二楼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6041号
尧智英: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鼓楼支行诉尧智英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35955.36元、利息14249.67元、费用6266.51元(利息及费用暂算至2018年11月15日,此后利息按照《宁夏银行如意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以上暂合计56471.54元;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我院东二楼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6036号
马宁: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鼓楼支行诉马宁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25956.46元、利息9697、费用2550.36元(利息及费用暂算至2021年3月15日,此后利息按照《宁夏银行如意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以上暂合计40903.82元;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我院东二楼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6027号
胡志圆: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鼓楼支行诉马宁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32991.41元、利息4661.94元、费用7103.03元(利息及费用暂算至2021年3月15日,此后利息按照《宁夏银行如意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以上暂合计44756.38元;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我院东二楼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