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16040号
吕军: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鼓楼支行诉吕军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29458.01元、利息9391.8元、费用4362.95元(利息及费用暂算至2021年1月15日,此后利息按照《宁夏银行如意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以上暂合计43212.76元;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我院东二楼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6041号
郝称: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鼓楼支行诉郝称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35955.36元、利息14249.67元、费用6266.51元(利息及费用暂算至2018年11月15日,此后利息按照《宁夏银行如意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以上暂合计56471.54元;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我院东二楼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6024号
朱建超: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鼓楼支行诉朱建超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34986.63元、利息8924.49元、费用4043.07元(利息及费用暂算至2021年3月15日,此后利息按照《宁夏银行如意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以上暂合计47954.19元;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我院东二楼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6277号
张立科: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西街支行诉张立科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29914.80元、利息7946.12元、费用10231.27元(利息及费用暂算至2020年6月15日,此后利息按照《宁夏银行如意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以上暂合计48092.19元;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我院东二楼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