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16030号
宋志伟: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华支行诉宋志伟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本金29934.94元、利息6989.17元、费用7174.35(利息暂算至2016年12月15日,此后利息主张至实际履行之日),暂合计44098.46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我院东二楼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6421号
纳珊: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华支行诉纳珊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本金28990.54元、利息7434.2元、费用5618.05元(利息暂算至2022年12月15日,此后利息主张至实际履行之日),暂合计42042.79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我院东二楼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6471号
叶凌: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华支行诉叶凌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本金348447.51元、利息10544.41元、费用3905.5元(利息暂算至2019年9月15日,此后利息主张至实际履行之日),暂合计49297.42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我院东二楼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6080号
曾永琴: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诉曾永琴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本金24999.8元、利息3669.49元、费用5749.22(利息及费用暂算至2022年12月15日,此后利息及费用主张至实际履行之日),暂合计34418.51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我院东二楼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6083号
刘建: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支行诉刘建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本金34315.2元、利息25553.79元、费用53099.17元(利息暂算至2018年5月15日,此后利息主张至实际履行之日),暂合计112968.16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我院东二楼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5623号
王刚: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王刚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9501.8元、利息2950.08元、费用90.5(含违约金)暂合计12542.38元(利息及违约金暂算至2023年2月19日,此后利息及违约金等按照黄河银行信用卡申请表约定的按方式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我院东二楼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