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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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0104民初16232号

巴燕: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塔支行诉巴燕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本金26999.76元、利息9934.3元、费用6320.84元(利息及费用暂算至2019年6月15日,此后利息及费用主张至实际履行之日),以上合计43254.9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我院东二楼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6025号

卢红艳: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塔支行诉卢红艳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本金9493.66元、利息2807.47元、费用1170.29元(利息及费用暂算至2022年12月15日,此后利息及费用主张至实际履行之日),以上合计13471.42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我院东二楼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6018号

陈智: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塔支行诉陈智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本金38822.11元、利息18185.38元、费用33636.1元(利息暂算至2018年6月15日,此后利息主张至实际履行之日),暂合计90643.59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我院东二楼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6035号

崔立侠: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塔支行诉崔立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本金32204.78元、利息14123.21元、费用49177.48元(利息暂算至2016年12月15日,此后利息主张至实际履行之日),暂合计95505.47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我院东二楼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6037号

王刚: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塔支行诉王刚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本金32937.9元、利息9179.54元、费用5195.6元(利息暂算至2019年6月15日,此后利息主张至实际履行之日),暂合计47313.04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我院东二楼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6092号

赵日生: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塔支行诉赵日生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本金3997.93元、利息2650.47元、费用2090.66元(利息暂算至2019年6月15日,此后利息主张至实际履行之日),暂合计8739.06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我院东二楼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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