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西言: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西夏贺兰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红昌、马正龙、魏西言、李生智、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海红昌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9000元、利息262.3元、罚息8903.49元、复利26.68元(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算至2023年6月1日,实际主张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上合计金额为108192.47元;2.判令被告马正龙、魏西言、李生智、海燕对上述第一项诉请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马正龙、魏西言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310.56元、罚息8937.82元、复利31.58元(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算至2023年6月1日,实际主张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上合计金额为109279.96元;4.判令被告海红昌、李生智、海燕对上述第三项诉请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被告李生智、海燕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9000元、利息311.81元、罚息8903.49元、复利31.7元(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算至2023年6月1日,实际主张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上合计金额为108247元;6.判令被告海红昌、马正龙、魏西言对上述第五项诉请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因多方查找无法联系到你且无法确定你的送达地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5民初3992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商事案件庭审程序中当事人须知、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独任制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3年12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杨世杰、苏菊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县支行与被告杨世杰、苏菊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121民初37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世杰、苏菊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县支行按揭贷款本金90488.15元、利息4443.85元(利息算至2023年6月20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欠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合计94932元;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县支行对被告杨世杰、苏菊花抵押登记的抵押物变现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3元,减半收取计1087元,公告费600元(具体以发票为准),由被告杨世杰、苏菊花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吴广东:
本院受理原告魏继龙与被告吴广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1民初25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广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魏继龙劳务费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吴广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魏祎:
本院受理原告李伟、蔡文忠等二十人与被告魏祎、何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1民初29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魏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伟、蔡文忠、鲁小兵、李建业、甄寿祥、黄宝忠、马旭东、杨彩霞、吴改叶、张永林、蔡秀英、刘学琴、姚富生、米会强、马明山、姬如萍、李永前、田艳萍、李访弟、曹亿劳务费47000元及利息(以47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3.6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伟、蔡文忠、鲁小兵、李建业、甄寿祥、黄宝忠、马旭东、杨彩霞、吴改叶、张永林、蔡秀英、刘学琴、姚富生、米会强、马明山、姬如萍、李永前、田艳萍、李访弟、曹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6元,由被告魏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