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民终3814号
宁夏京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夏铭都汇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岳鹏新与被上诉人崔昊天及原审被告宁夏京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夏铭都汇商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多方查证无法确定你们的送达地址,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区三楼法庭(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北街人民巷东段)公开开庭/询问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按缺席审理。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马云仓、李晓琴、马云飞,康志梅: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云仓、李晓琴、马云飞、康志梅、童胡三、马香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29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云仓、李晓琴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清偿原告宁夏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9994.69元,利息9442.02元(暂算至2023年2月27日),后续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还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马云飞、康志梅、童胡三、马香兰对被告马云仓、李晓琴的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马云飞、康志梅、童胡三、马香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云仓、李晓琴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6元,由被告马云仓、李晓琴、马云飞、康志梅、童胡三、马香兰共同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云仓、李晓琴、马云飞、康志梅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闽宁法庭领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杨辉: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众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1民初26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众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5088元及电梯费1160元;二、驳回原告宁夏众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杨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马虎兵: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林与被告马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28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马虎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建林借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虎兵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闽宁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宁夏广丰浙鸿砼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蒲进波与被告宁夏广丰浙鸿砼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36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宁夏广丰浙鸿砼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蒲进波货款2083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26元,减半收取计2213元,由被告宁夏广丰浙鸿砼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