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323民初1283号
李文仁、王泽有:
原告李建华诉被告李文仁、王泽有、张丽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323民初12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文仁、王泽有共同偿还原告李建华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149905元,共计29990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二、被告张丽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丽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文仁、王泽有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95元、公告费440元,共计6735元,由原告李建华负担626元,由被告李文仁、王泽有、张丽艳负担6109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闫秀珍:
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市区支行与被告闫秀珍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多方查找无法联系到你且无法确定你的送达地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5民初35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闫秀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市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980.21元、利息4426.19元,共计14406.40元;且闫秀珍应以9980.2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2%的标准支付自2022年6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市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8元,由闫秀珍负担160元,由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市区支行负担408元;公告费300元,由闫秀珍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41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3)宁0205民初2482号
李景峰、李景春:
本院受理原告刘相文诉被告李香云、李景林及你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李香云、李景林、李景峰、李景春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李香云、李景林、李景峰、李景春承担)、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为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李自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与被告李自红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381民初21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自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信用卡本金9943.63元,利息2578.56元,合计12522.19元,2023年6月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案件受理费256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负担80元,被告李自红负担17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自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刘晓东:
本院受理原告雍建勇与被告刘晓东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521民初18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刘晓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雍建勇代偿款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80元,共计780元,由被告刘晓东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同心县博明翰石墨烯智能地暖营业部:
本院受理原告许占礼诉你营业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营业部送达本院(2023)宁0522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解除原告许占礼与被告同心县博明翰石墨烯智能地暖营业部签订的《博明翰石墨烯智能地暖安装合同》;二、被告同心县博明翰石墨烯智能地暖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许占礼预付款7000元;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许占礼负担50元,被告同心县博明翰石墨烯智能地暖营业部承担50元。限你营业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海城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海原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