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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0323民初1806号

董玉兵:

原告刘贵增与被告董玉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323民初180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董玉兵偿还原告刘贵增借款本金8000元、利息1392元,共计939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和公告费440元,共计490元,均由被告董玉兵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到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叶汉军:

本院受理原告罗荣华与被告叶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油漆款21700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3.65%暂计算至2023年6月16日),利息要求支付至欠款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2023)宁0121民初3906号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检察院监督指南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望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裁判。

中宁县人民法院

王梦杰: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宁温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梦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一、被告偿还原告房屋租金共计91340元;二、被告需按照合同约定月租金3%的滞纳金标准支付欠付租金的逾期付款滞纳金;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致广大人民群众关于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一封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及(2023)宁0121民初4358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望远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李耿: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耿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76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宋宏兵: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宏兵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76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何琳(曾用名:何玲):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被告何琳(曾用名:何玲)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13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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