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15148号
苏慧琴: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苏慧琴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6799.65元,利息38338.15元、其他费用8972.18元、分期手续费3008.64元(利息、其他费用、分期手续费等暂计至2022年8月5日),以上暂合计97118.62元,利息、其他费用、分期手续费等按《交通银行个人信用卡领用卡合约》约定的方式清偿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审判人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6077号
沙慧霞: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沙慧霞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借款本金14997.78元,利息15897.65元,以上暂合计30895.43元(利息及违约金等暂计至2023年2月19日),此后利息、违约金等按黄河银行信用卡申请表约定的方式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审判人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6074号
李伟伟: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伟伟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借款本金8997.56元,利息10257.22元,以上暂合计19254.78元(利息及违约金等暂计至2023年2月19日),此后利息、违约金等按黄河银行信用卡申请表约定的方式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审判人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张允晨:
本院受理的原告贠陆忠与被告张允晨、丁学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0966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允晨、丁学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贠陆忠偿还借款100000元,逾期违约金20000元;二、驳回原告贠陆忠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张允晨、丁学燕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9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890元,由被告张允晨、丁学燕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2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思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程军与被告宁夏思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2597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程军与被告宁夏思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网络远程教育学历服务协议书》;二、被告宁夏思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程军培训费8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宁夏思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2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