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14816号
何琳: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诉你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之间《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提前到期;2.依法判令被告何琳偿还贷款余额305121.32元、拖欠利息31200.7元、拖欠罚息6017.08元,合计342339.1元(利息、罚息、复息暂计算至2022年6月13日,主张至实际清偿之日);3.依法判令原告对抵押物即被告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长城花园南区9-1-501室及阁楼拍卖、变卖、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东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2450号
王旭东: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东街支行与被告王旭东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245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旭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东街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3056.11元,支付利息及滞纳金23340.32元,并按照年利率14.6%支付该透支本金自2018年11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东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47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东街支行负担1337元,被告王旭东负担151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6053号
王立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永峰与被告王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及违约金14000元,并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自起诉之日至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四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执异172号
邱永珍、李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建平与被执行人宁夏正利辰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薛建平提出申请,申请追加邱永珍、韩帅、李凯为被执行人,现该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3)宁0104执异1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追加邱永珍为(2021)宁0104执6369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并对宁夏正利辰商贸有限公司不能履行(2021)宁0104民初31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申请人薛建平的其他追加请求。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执异172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1202办公室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6105号
马少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被告马少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代偿款78203.56元,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7469.18元(2020年12月22日至2023年8月31日,共982天),合计85672.74元,自2023年9月1日起的利息损失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55%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代偿款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审判人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