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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0104民初16091号

冯海波: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诉冯海波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本金32969.92元、利息2295.89元、费用2785.55(利息暂算至2023年1月15日,此后利息主张至实际履行之日),暂合计38051.36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我院东二楼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5985号

穆承祥、穆进仁: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保险赔偿金损失5290元;2.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6251号

李玉海: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李玉海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29999.55元,利息9522.69元,费用3332.01元(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22年12月15日,请求判令至实际履行之日)以上暂合计42854.25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保全费。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东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6088号

白银锁: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白银锁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11896.43元,利息11725.55元,费用13165.39元(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18年11月15日,请求判令至实际履行之日)以上暂合计36787.37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保全费。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东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6253号

王佳: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王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20959.76元,利息5064.26元,费用2448.14元(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22年12月15日,请求判令至实际履行之日)以上暂合计28472.16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保全费。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东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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