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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0104民初15958号

何法海:

本院受理的原告者连成与被告何法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10000元,支付利息2668元(按照年利率4.35%,自2017年6月27日暂计算至2023年8月14日),并按照上述标准支付自2023年8月15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6150号

马媛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马媛杰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5743.35元,利息5973.08元,费用0元(含违约金)以上暂合计11716.43元(利息及违约金暂计算至2023年2月19日,此后利息及违约金等按黄河银行信用卡申请表约定的方式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及公告费。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东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6156号

莫学廷: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莫学廷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29999.14元,利息7719.63元,费用1280.11元(含违约金)以上暂合计38998.88元(利息及违约金暂计算至2023年2月19日,此后利息及违约金等按黄河银行信用卡申请表约定的方式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及公告费。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东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6152号

马天宏: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马天宏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9901.9元,利息2898.64元,费用269.97元(含违约金)以上暂合计13070.51元(利息及违约金暂计算至2023年2月19日,此后利息及违约金等按黄河银行信用卡申请表约定的方式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及公告费。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东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2131号

王成:

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成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21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39669.73元、利息及违约金11329.67元,并按照年利率14.6%的标准支付该透支本金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257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王成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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