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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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0104民初12761号

蔡富:

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富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27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蔡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7766.94元、利息及违约金2311.44元,并按照年利率14.6%的标准支付该透支本金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9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蔡富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2530号

周立国:

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立国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25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立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14596.29元、利息13703元,并按照年利率14.6%的标准支付该透支本金自2022年4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79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周立国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5713号

马财: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被告马财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止2022年12月31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46116.02元、利息2579.89元、违约金1471.88元、其他费用665.53元;2.并支付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5921号

张付虎:

本院受理原告杜玲华与被告张付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第二年租金8151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采暖费5007.91元;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垫付的物业费4155.22元;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3000元;5.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时银喜: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29821.01元、利息37574.47元、费用0元(含违约金等),以上暂合计67395.48元(利息及违约金等暂计算至2023年2月19日,此后利息及违约金等按照黄河银行信用卡申请表约定的方式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审理方式及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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