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民初417号
王俭、杨应彪: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玉璐诉你们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经多方查证无法联系到你们,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洁司法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整(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区404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岗: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阔达工贸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王岗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48400元,逾期付款利息53451元(暂计算至2023年7月6日,并按照年利率4.6%的标准承担至被告实际支付全部货款之日),合计201851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致广大人民群众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一封信、“三个规定”告知书、致广大人民群众关于开展养老诈骗线索举报的一封信、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家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宁县人民法院
苏涛: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众之成农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190元、利息2123.65元,以上合计14313.6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致广大人民群众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一封信、民事裁定书、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望远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21民初4552号
张文:
本院受理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逾期利息864.54元,罚息2879.91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23年5月10日),共计13744.45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支付2023年5月10日至款项结清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产生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鉴定费、差旅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律师费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王丽:
本院受理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编号为SZS&ZYED-202108000000498号《个人借款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235.31元,利息3036.19元,罚息508.01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22年8月4日)共计48779.51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45235.31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支付2022年8月4日看向结清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产生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鉴定费、差旅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立案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永宁县人民法院闽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